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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姆多次打幼儿称“为了吓吓孩子”,家属怒告至法院索赔10万元

发表日期:2024-12-10 13:58:01 【返回】

  “我也讲过奶奶打死你这类的气话,都是为了吓吓小孩子的。”

  在小张家做住家保姆的曹某,多次击打未满两岁的小张,竟称“只是为了吓吓小孩子”。在被公安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后,等待她的,还有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。

  雇佣住家保姆多次打小孩

  2019年3月16日,小张父亲经中介介绍,雇佣住家保姆曹某负责照顾小张、做饭、洗衣服、打扫卫生等。双方签订《协议书》:对工资、休息时间进行约定,并强调要求曹某对小孩安全第一。

  2019年4月26日,曹某与小张家结清工资后离开。小张母亲察看家中监控录像,报案称曹某虐待小张。

  2019年4月29日,公安局对曹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,查明2019年4月25日至26日,曹某在小张家对自己照看的男童小张多次击打其臀部、手部、脚部,决定对曹某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元。

  当日,曹某签收该决定书。

  家属向保姆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

  2019年4月26日,小张至儿童医院就诊,诊断为殴打伤。2019年5月8日,小张在医院做了头颅平扫检查,报告单载明小张头颅MRI平扫未见明显异常。随后小张做了眼、耳、鼻、脑电图等检查,未发现异常。小张共支出门诊医疗费2039.6元。

  小张将保姆曹某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曹某支付医疗费2760.8元、交通费272.2元、护理费6384元,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。

  一审法院判决:曹某赔偿小张医疗费2039.6元、交通费253.9元,合计2293.5元;驳回小张的其他诉讼请求。 小张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  “小孩总说不要不要”,二审判决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

  二审法院查明,曹某在2019年4月28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:“我也讲过奶奶打死你这类的气话,都是为了吓吓小孩子的。”小张的母亲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:“我们发现小孩情绪现在也不稳定,老是说‘不要不要’……”根据上诉人小张提供的家中监控视频显示:小张嬉戏、饮用马桶中水,曹某对小张的屁股、脚部、双手进行多次击打。

  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‘友善’这一公民基本道德规范,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善良友好。作为保姆,曹某看护的对象是年幼无生活能力的幼儿,应当秉承友善之心,保护和照顾小张。”承办法官李明伟说。

  法官表示,根据监控视频能够反映的短短两天内,曹某就对小张进行频繁的击打,超出了对婴幼儿这一特殊年龄段儿童采取管教方式的合理限度,对小张身心的健康成长带来负面影响,其行为有违保姆的职责,有违我国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护的法律规范,更有违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

  二审判决:撤销一审判决;被上诉人曹某赔付上诉人小张医疗费、交通费2293.5元,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;驳回上诉人小张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  法官说法

  曹某作为至小张家中工作不久的保姆,并未与小张家人形成长期的亲密关系,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照看“安全”为第一条内容,也并未被小张的父母赋予惩戒权。

  小张在遭受曹某击打时,未满二周岁,尚属婴幼儿期,该年龄段婴幼儿身心均处于发育的敏感期,遭受暴力易对其身心发展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。

  同时,曹某作为保姆致使年幼无知的小张多次嬉戏、饮用马桶中的水,危及小张的健康,这本身就是看管不力的表现。公安机关对曹某的处罚,也说明曹某行为的严重性。

  虽然曹某受到公安部门的处理,但并不因此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。为体现对曹某上述行为的负面评价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,法院综合曹某对小张侵害频率、小张受到侵害时的年龄、以及未尽职履行看护义务造成的后果,认定曹某应支付小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10000元。

  来源:南京中院

  作者:周阳 | 编辑:冼小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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